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鄭文瑞 被告 陳義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