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麗鳳
謝怡姍 謝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秀貞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為財產權訴訟,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因該遺產分割可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19,704元(計算式:1,945,672元×7人=13,619,704元),此有本院104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619,70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784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