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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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99號原告廖○伊(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凌文煌
偉特英語短期補習班(快樂瑪麗安蘆洲分校)上一人代表人 葉文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2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宣每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