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895號原告 幸玲瑜 原告與被告 陳玉麟楊瑞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
000元(計算式:800,000+300,000=1,1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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