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3號原告 張德維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被告 劉哲嘉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