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兆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零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