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藍友隆┌────────────────────────────────────────────────────┐│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林水金 │臺灣土地銀行宜蘭分│95年1月20日│13,000元│0000000│││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