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20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台北市○○區○○○路○段○○號2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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