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1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永宏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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