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詹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