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原告 陳碧鈴 被告 洪串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669元,該此裁定業於101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1年4月11日以101年度抗字第9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院於101年5月14日發函通知原告應儘速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669元,原告迄未補正,有卷附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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