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五號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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