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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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敏卿律師被告乙○○
住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乙○○又連續犯案,且有同案被告尚未到案,有串證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將被告二人收押,茲查列被告二人所犯均係重罪,上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若未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爾後之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認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