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7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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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0二號
聲請人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敦煌書局〈股〉公司│世華銀行新生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捌萬肆仟元│VN○三七○一一││││││││九││├─┼─────────┼─────────┼───────────┼─────────┼────────┼──┤│2│敦煌書局〈股〉公司│世華銀行新生分行│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捌萬肆仟元│VN○三七○一二││││││││O││└─┴─────────┴─────────┴───────────┴─────────┴────────┴──┘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