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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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淑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