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仁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經於106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此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珮瑜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