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79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958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知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知儀有限公司之兼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知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