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7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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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958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知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知儀有限公司之兼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知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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