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5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4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龍詩縈 (原名龍玉吟)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4月16日起至123年4月1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第三人龍詩縈依上開約定於93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19日起至113年4月19日止,共分240期,前24期按期付息,第25期至第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又自第1期至第24期,固定按年利率百分之2.7計息,第25期至第240期則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百分之1.9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9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諸上開約定,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計欠借款本金4,921,014元,及自95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以上均為影本)各乙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歸戶查詢及還款查詢表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5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65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武陵││229│建│││109.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81│新竹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91.87││││全部│││││陵路218│229地號│加強磚造│45.01│46.86│││││││││││││巷47號││,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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