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呂清泉
送右原告與被告三光行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因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折合新臺幣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原告牌告美元、日元賣出匯率及系爭訴訟標的折合新臺幣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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