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四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前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經核卷附之右開確定判決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