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全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全字第20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相對人林 蔡秀里 即蔡秀里(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1年度營小字第692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聲請裁定准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新臺幣20,420元範圍內予假扣押,惟查,相對人蔡秀里已於111年7月1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蔡秀里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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