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全字第20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相對人林 蔡秀里 即蔡秀里(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1年度營小字第692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聲請裁定准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新臺幣20,420元範圍內予假扣押,惟查,相對人蔡秀里已於111年7月1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蔡秀里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