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16號

原告 劉漢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炎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26,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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