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3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劉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如於民國110年06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
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
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2,979元(含本金59,837元、利息3,14
2元)及其中59,837元自111年01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
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