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壢簡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2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