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判決正本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判決正本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