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金鈴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金鈴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