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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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戊○○
辰○○子○○壬○○卯○○右四人訴訟代理人巳○○○原告寅○○兼右訴訟代理人丙○○原告乙○○兼右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辛○○兼右訴訟代理人丁○○原告庚○○
丑○○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癸○○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示(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癸○○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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