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7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7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