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46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承進鐵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據其於95年12月26日起訴狀所載,原告之住居所係位於台中市○區○○里○○路○○巷○號,惟本院依上址送達結果,經郵務機關以無此巷退回,有送達回證1件在卷足憑,則原告顯未於起訴狀記載其真正之住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