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信宏陳證宏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四)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為「銡揚貿易有限公司」之董事,又板信銀行亦有陳報聲請人係以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擔任保證債務之保證人。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皆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倘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縱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依上規定,仍屬公司負責人,則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無論其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應依該公司之營業額定之(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000000000號參照)。故聲請人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銡揚貿易有限公司」之董事?最近5年內該公司之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銡揚貿易有限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據實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公司全稱及地址)?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 陳主成 及母親 劉罔綿 之扶養費用?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0年10月起至102年9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請提出自100年10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