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欽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日代機械有限公司設屏東縣屏東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戴仲懋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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