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治漢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B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1法院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