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康清敬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黃蕙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康清敬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黃蕙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