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009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代理人己○○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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