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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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95號聲請人 尤志龍 即上禾租賃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倪嘉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事項中本票金額70,000元及5,000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為「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倪嘉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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