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法定代理人 王添盛 代理人 白明輝 複代理人 王楷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彥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