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債權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育純吳志德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育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志德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謄,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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