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80號上訴人即被告旺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生
張連誼 張燈焰 簡宏倫 林建成 于德茂亦群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51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乃於104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