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繼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周定儒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