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藹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參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藹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34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4年度毒偵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白色結晶塊1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348公克等情,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04年度毒偵字第73號卷第20至23頁、第55頁),足認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予沒收銷燬,則該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院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