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陳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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