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債權人信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聖駅有限公司張娜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聖駅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李郁萱 非張娜華)。
二、請求債務人張娜華給付之依據為何?(依銷貨憑單所載之客戶名稱為聖駅有限公司,張娜華僅為連絡人)
三、請求年息6%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四、債務人張娜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聖駅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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