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481號原告良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被告 陳嘉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2370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民國104年8月4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