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474號原告 林玉華 即和家興不動產企業社即 林家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芹崧 等人間因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次: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以 徐旭貞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之繼承系統表及表上人員之除戶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提出則無庸再提)及補正相關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