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26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虎簡字第409號),移送本院刑事庭,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事實
一、甲○○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984號,針對賴泳昌及黃瑞明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0號審理時,明知該案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中,如附表編號①至⑥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與賴泳昌之通話內容,關係賴泳昌是否確有上開起訴書所指販賣海洛因等情,其經本院傳喚作證,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96年1月19日上午9時1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之公開審判程序中,供前具結後,仍故意為虛偽之證述稱:附表編號①至⑤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之通話內容非其所為,是朋友向其借電話撥打云云,而就上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二、案經本院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前案96年1月19日之審理筆錄(見95年度訴字第
200號卷影本第262頁至第264頁背面)、證人結文(同上卷第291頁)、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及甲○○與賴泳昌通訊監察譯文(見97年度偵字第324號卷影本第2頁至第26頁)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於本院傳喚作證時間係於97年1月19日上午9時10分許,然查卷內所附95年度訴字第
200號卷影本該次庭訊筆錄之時間,應為96年1月19日上午
9時10分許,起訴書關於該部分顯有誤載,故更正如事實欄所示。爰審酌被告甲○○於犯罪時無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但其於本院傳喚到庭為賴泳昌案件作證時,經供前具結,仍就關於案情之重要事項虛偽陳述,影響本院審理案件,惟考量其犯後至今均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之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之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於裁判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訊監察譯文內容│├──┼──────────────────────┤│①│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賴泳昌│││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3年5月2日21時│││26分2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0000000000;B:0000000000)│││A:喂!│││B:喂!現在你那邊方便嗎?│││A:現在要幹什麼你講沒關係!│││B:我要跟你拿東西!│││A:我知道啦!你要多少那個?│││☆B:兩張!│││A:阿!在那裡?│││B:看你在那裡?│││A:這樣阿!不然你過來「五通宮」這邊!│││◎B:「五通宮」嗎?│││A:是!│││B:好阿!我過去再打給你!│││A:好!│││B:好!│││(備註:☆表示交易金額;◎表示交易地點,下同│││)│├──┼──────────────────────┤│②│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賴泳昌│││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3年5月4日19時│││43分1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0000000000;B:0000000000)│││A:喂!│││B:喂!兄阿!我「 雅玲 」的朋友!│││A:喔!跟你問名子你也不講!阿!你現在│││人在那裡!要回去員林嗎?│││B:對阿!│││A:我跟你講,你現在出來員林的時候我再│││打給你。你去員林那裡?│││B:對?│││A:員林天橋下要轉過去果菜公司那裡?那│││裡你知道嗎?│││B:我知道!│││A:那裡有一個收爛鐵的有沒有!你在那間│││店前面等我就好。│││B:好!│││A:我要出去的時候再打給你,你再去那裡│││等就好!│││B:好!│││A:你要處理多少你順便講一講!│││☆B:我要兩張。│││A:好!│││B:謝謝!│├──┼──────────────────────┤│③│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賴泳昌│││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3年5月9日13│││時36分48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0000000000;B:0000000000)│││A:喂!│││B:?│││A:你誰?│││B:「 阿凱 」!│││A:你要做什麼?│││B:我要向他拿東西!│││A:「五通宮」啦!多少?│││☆B:三啦!│││A:同樣位置,五通宮你知道嗎?│││B:知道啦!│├──┼──────────────────────┤│④│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賴泳昌│││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3年5月24日13時8分│││1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0000000000;B:0000000000)│││A:喂!│││B:喂!兄仔!「 阿西 」啦!│││A:嗯!│││☆B:兩張啦!│││A:好!「五通宮」!│││B:嗯!│││A:「貢旗村」這邊啦!│││B:貢旗!│││A:「五通宮」要過來「大村」這邊,有沒│││有?│││B:嗯!│││A:剛過來 伍佰 公尺這邊,在左手邊有一間│││「真享受KTV」你知道嗎?│││B:我知道!│││A:你到的時候再打給我。│││B:好!│├──┼──────────────────────┤│⑤│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賴泳昌│││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3年5月24日13時│││17分28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0000000000;B:0000000000)│││A:喂!│││B:喂!兄!我到了!│││A:我馬上過去。│││B:好!│├──┼──────────────────────┤│⑥│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賴泳昌│││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3年5月27日22│││時42分1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0000000000;B:0000000000)│││A:喂!│││☆B:喂! 阿塞仔 !一張!│││A:你在那裡?│││B:我在員林!│││◎A:不到員林 高農 好不好!│││B:我馬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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