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抗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459—1461、1463—1470、1472—1475、1477—1480、1484—1501、1505—1512、1516—1521、1523、15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有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緩,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汽車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現行及91年7月3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時、地,為如附表編號1至53所載之違規行為,因認受處分人違反如附表編號1至53所載之規定,而分別為附表編號1至53所載之裁罰。原處分機關就受處分人關於附表編號1至40、46至48、
52、53所示之違規行為,依附表編號1至40、46至48、52、53所示之規定,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1至40、46至
48、52、53所示之裁處,核無不當,受處分人此部分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原處分機關就附表編號41至45、49至51所示之違規行為,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41至45、49至51所示之裁處,固非無見。然附表編號41至45、49至51所示之違規行為,分別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所定之違規情形,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分別併記違規點數1點、3點,原處分疏未注意,漏記違規點數,於法顯有違誤,故受處分人就此部分之異議雖無理由,惟附表編號41至45、49至51所示之原處分既有如前所述適用法規之違誤,自應予以撤銷,並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為「甲○○汽車駕駛人,行經有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處罰鍰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並記違規點數參點」之裁處,以期適法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1.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係抗告人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間轉介買賣給張銘䜢,絕非本人所購置,且該車業已全權交由張銘䜢支配,對於該車違規紀錄,亦均非抗告人所使用。抗告人之角色與車商(證人) 許國良 完全相同,僅仲介買賣、轉交過戶證件等,若車輛來源及車況若沒問題,原則上對於車輛買賣雙方其等細節並未詳加追問與告知,恐因此致使車商誤認並證稱抗告人即是買主 云云 。本件有證人 徐火鈺 於交通法庭上證稱車輛確實係張銘䜢委託購買及使用等語,至於買賣時間及車輛廠牌,恐因時間久遠致使記憶與事實有所違誤。2.本案購車之張銘䜢長年活動於大台北地區,乃曾為抗告人偵辦刑案運用之線民,因需要常有聯繫諮詢案情、陪同密探現場等,恐因此致使該車違規地點出現在抗告人住家、工作場所附近。3.本件抗告人已多次向臺北區監理所告知應歸責人,但臺北區監理所仍逕行裁決抗告人為受處分人,並經T3-6566號自小客車7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究予抗告人,與法不符;再則因張銘䜢通知不到案,而將違規紀錄歸咎仲介者(即抗告人)實欠公允。4.轉介買賣該車至今抗告人家中均有自己使用之車輛、從事公務亦有公務車(偵防車)可用,何需借用他人車輛,至於裁定書所載違規地點與抗告人放假返家、南下辦案等路徑相同,僅屬移送單位(警方)合理懷疑,惟經另案調閱勘驗相關違規照片,均無證據顯示抗告人駕駛該車。5.本案車輛係屬動產(交通工具)可隨時四處移動,早已交由張銘䜢支配使用,且張銘䜢長年活動於大台北地區,多年前亦曾為抗告人從事基層刑事工作運用之線民,恐因此致使該車違規地點出現於抗告人住家、工作場所附近,但絕非抗告人所為;本件抗告人僅因轉介買賣,已承受刑事責任及公懲處分,已屬最大受害者,若僅因此又無事證,棄抗告人及證人之陳述不查,即將所有違規責任歸咎於抗告人,核與「無罪推定原則」有所悖逆云云。
四、經查:㈠抗告人於87年12月14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環全保養場,
以30萬元之代價,向許國良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交付變造之 余秋林 國民身分證予許國良轉交給代辦業者 王康玉枝 ,使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至余秋林名下;復於87年12月15日,以車牌損壞為由,再度委由代辦業者王康玉枝,辦理將原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繳回,改換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等事實,業據抗告人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86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余秋林、許國良、 鄭肇政 、王康玉枝分別於上在開案件警詢、偵查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6年7月18日北監車字第0960034987號函所附汽(機)車過戶登記書、該所96年8月3日北監車字第0960036529號函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及該所97年2月4日北監車字第0970022093號函附汽車車籍、車主電腦異動歷史查詢車籍資料各1份及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參,已足認抗告人於上揭時間、地點確有向許國良購買上開自用小客車,並交付變造之「余秋林」之身分證,致該車過戶於余秋林名下之事實。抗告人雖於原法院中改稱:上開自用小客車係伊介紹張銘䜢買賣,也是張銘䜢在使用的云云,然證人張銘䜢經原法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原法院送達證書及拘票在卷可憑,且證人許國良於原法院中結證稱:伊當時經過朋友的介紹,將上開自用小客車賣給在庭之抗告人,當時抗告人、介紹伊認抗告人的那個朋友和 伊有 去保養廠看車,伊沒有印象抗告人說他車子要賣給別人,過戶就是由抗告人交付身分證辦理過戶,抗告人不是拿他本人的身分證,因為只要能辦理過戶即可,所以伊沒有問他為何拿別人的身分證來過戶,且後來係抗告人來取車等語(原法院卷第124、125頁)明確,衡以證人許國良與抗告人素不相識,復無怨隙,應無甘冒觸犯偽證之罪責,故意構詞誣陷異議人之必要,堪信其上開所述為真實可採,又上開自用小客車過戶之車主「余秋林」地址「臺北縣土城市○○街○○號8樓」,為抗告人之戶籍地,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6年7月18日北監車字第0960034987號函所附汽(機)車過戶登記書1份在卷可稽,則倘上開車輛係張銘䜢所購買,自無於購買過程中均未出面看車、議價、取車,甚至以被告戶籍地址為車主聯絡地址之理。加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⑴於96年3月14日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地點違規;⑵於96年2月10日,在附表編號6、7、24、41所示地點違規;⑶於96年2月9日,在附表編號8、9、21、22所示地點違規;⑷於95年6月2日在附表編號32所示之地點違規;⑸於95年12月9日,在附表編號12、13、17所示地點違規;⑹於95年12月10日,在附表編號11、19、20所示地點違規,與抗告人於上開時間之南下查案、受訓地點、南下休假、北上收假之路線相符,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簿4張、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勤務分配表2張附卷可參,故堪信上開車輛應為異議人所購買使用,其辯稱上開車輛為張銘䜢所購買使用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至證人徐火鈺雖證稱:7、8年前伊曾介紹張銘䜢找異議人買車,後來張銘䜢有買到黑色賓士車云云(原法院卷第148頁),然本件車輛係於87年12月間辦理過戶,距今已近10年,詳如上述,而依證人徐火鈺上開所證述張銘䜢係於距今7、8年前方找抗告人買車,是否即為購買本案車輛非屬無疑,況證人徐火鈺復證稱:當時抗告人在修理場,打電話告訴伊有找到車子,叫伊約張銘䜢出來看車,當時有伊、張銘䜢、抗告人及一個修理場的師傅在場等語(原法院卷第148頁),亦與前開證人許國良所證述,只有抗告人、許國良及許國良朋友在場等情不符,故縱認張銘䜢確曾向抗告人買車,亦非上開87年12月向證人 張國良 所購買之本案車輛,故難以證人徐火鈺之證述佐證異議人前開辯詞之真實性,附此敘明。綜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確係抗告人所購買及使用,業經原法院認定如前。
㈡按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乃法院職權之行使,其對於證據證
明力所為之判斷,苟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之經驗,而未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並已敘述其何以為此一判斷之理由,即不能指為違法。查原法院業已通知抗告人到庭陳述意見,並傳喚證人許國良、徐火鈺到庭具結作證,且對於上開證人證詞採認與否之理由、證人張銘䜢經原法院傳喚未到庭、拘提無著、以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確係抗告人所購買及使用之認定依據,均已詳為說明,又原法院所為之判斷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是原裁定據以原處分機關就受處分人關於附表編號1至40、46至48、52、53所示之違規行為,依附表編號1至40、46至48、52、53所示之規定,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1至40、46至48、52、53所示之裁處,核無不當,受處分人此部分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原處分機關就附表編號41至45、49至51所示之違規行為,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41至45、49至51所示之裁處,固非無見。然附表編號41至45、49至51所示之違規行為,分別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所定之違規情形,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分別併記違規點數1點、3點,原處分疏未注意,漏記違規點數,於法顯有違誤,故受處分人就此部分之異議雖無理由,惟附表編號41至45、49至51所示之原處分既有如前所述適用法規之違誤,自應予以撤銷,並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為「甲○○汽車駕駛人,行經有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處罰鍰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並記違規點數參點」之裁處,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抗告意旨,仍執陳詞,就原法院依卷內證據資料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再行爭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附表:
┌─┬────┬───────┬────┬─────┬──────┬──────┬──────┬──────┐│編│繫屬板院│裁決書案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處罰主文欄罰│違規條文│繫屬本院案號││號│案號│││││鍰(新臺幣)│││││││││││││├─┼────┼───────┼────┼─────┼──────┼──────┼──────┼──────┤│1│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3月│龍潭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Q003275號│14日14│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01號│││1459號││時2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2│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3月│大甲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GP003357號│14日14│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02號│││1460號││時45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3│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3月│後龍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ZBR002502號│14日14│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03號│││1461號││時28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4│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樹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P005687號│20日15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05號│││1463號││30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5│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龍潭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Q003274號│16日13時│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06號│││1464號││49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6│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龍潭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Q002992號│10日13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07號│││1465號││24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7│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樹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P005308號│10日13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09號│││1467號││40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8│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後龍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BR002313號│9日11時│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11號│││1469號││42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9│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龍潭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Q002991號│9日11時│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12號│││1470號││16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10│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2月│后里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CQ002628號│10日22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14號│││1472號││19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11│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2月│龍潭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Q001806號│10日23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15號│││1473號││12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12│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2月│樹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P003246號│9日7時54│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16號│││1474號││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13│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2月│龍潭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Q001799號│9日8時11│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117號│││1475號││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14│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4月│七堵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IP001564號│10日16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99號│││1492號││4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15│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1月│造橋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BQ002227號│11日11時│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62號│││1507號││13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16│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1月│龍潭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Q001463號│11日10時│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63號│││1508號││45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17│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2月│后里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CQ002623號│9日9時26│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64號│││1509號││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18│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2月│造橋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BQ002604號│9日8時59│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65號│││1510號││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19│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2月│樹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P003247號│10日23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66號│││1511號││26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20│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2月│造橋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BQ002609號│10日22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67號│││1512號││46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21│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樹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P005307號│9日10時│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71號│││1516號││59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22│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大甲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GP003096號│9日12時│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72號│││1517號││0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23│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大甲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GP003097號│10日12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73號│││1518號││38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24│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後龍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BR002314號│10日12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74號│││1519號││57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25│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樹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P005309號│16日13時│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75號│││1520號││31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26│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龍潭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Q002993號│20日15時│北上│,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76號│││1521號││10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27│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3月│樹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P005688號│14日13時│南下│,於駛進收費││處罰條例第33│第2078號│││1523號││48分││站繳費時,未││條第3項││││││││依標誌指示過││││├─┼────┼───────┼────┼─────┼──────┼──────┼──────┼──────┤│28│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台14線51│汽車駕駛人行│1,8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J6A009765號│9日13時│公里│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110號│││1468號││23分││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29│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3月│台14線51│汽車駕駛人行│1,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J6A016461號│14日16時│公里│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80號│││1525號││2分││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30│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5月5│龜山鄉 忠義 │汽車駕駛人行│1,8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D00000000號│日12時52│路優加力加│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86號│││1479號││分│油站前│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31│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4月│板橋文化路│汽車駕駛人行│1,8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CG0000000號│10日12│與長江路口│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60號│││1505號││時11分││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32│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6月│龜山鄉忠義│⑴汽車駕駛人│⑴1,8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D00000000號│2日12時│路優加力加│行車速度,│並記違規│處罰條例第40│第2061號│││1506號││21分│油站前│超過規定之│點數1點│條、第63條第││││││││最高時速20│⑵3,600元,│1項第1款、第││││││││公里以上40│扣繳牌照│12條第1項第4││││││││公里以下││款││││││││⑵使用註銷之││││││││││牌照││││├─┼────┼───────┼────┼─────┼──────┼──────┼──────┼──────┤│33│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月1│地址代碼│汽車駕駛人行│1,8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A00000000號│日1時43│AA146│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87號│││1480號││分││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34│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1年4月1│三峽 鎮介壽 │汽車駕駛人行│1,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CG0000000號│8日0時32│路三段│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94號│││1487號││分││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35│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0年9月│淡水鎮淡金│汽車駕駛人行│1,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CG0000000號│23日17時│公路11公│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96號│││1489號││26分│里│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36│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0年9月│臺17線50│汽車駕駛人行│1,8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II0000000號│8日14時│公里處│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49號│││1494號││17分││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37│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0年9月│臺17線50│汽車駕駛人行│1,8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II0000000號│9日15時│公里處│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50號│││1495號││34分││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38│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0年12月│新店市環河│汽車駕駛人行│1,8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CG0000000號│22日0時│路白馬寺│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51號│││1496號││1分││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39│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0年8月│ 瑞芳鎮台 二│汽車駕駛人行│1,6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CG0000000號│5日18時│丁線五公里│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54號│││1499號││28分│處│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40│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4年8月│台九線│汽車駕駛人行│1,8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QA0000000號│21日23時│131K+700m│車速度,超過│並記違規點數│處罰條例第40│第2055號│││1500號││46分│南│規定之最高時│1點│條、第63條第││││││││速20公里以上││1項第1款││││││││40公里以下││││├─┼────┼───────┼────┼─────┼──────┼──────┼──────┼──────┤│41│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國道三號北│汽車行駛高速│3,0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GA041321號│10日12時│上155.7公│公路速度超過││處罰條例第33│第2108號│││1466號││40分│里│規定最高限速││條第1項第1款││││││││限制(未滿20││、第63條第1││││││││公里)││項第1款││││││││││││││││││││││││││││││││││││││││││├─┼────┼───────┼────┼─────┼──────┼──────┼──────┼──────┤│42│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11月│國道三號南│汽車行駛高速│3,0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FC044363號│11日11時│下94.4公里│公路速度超過││處罰條例第33│第2084號│││1477號││3分││規定最高限速││條第1項第1款││││││││限制(未滿20││、第63條第1││││││││公里)││款││││││││││││││││││││││││││││││││││││││││││├─┼────┼───────┼────┼─────┼──────┼──────┼──────┼──────┤│43│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4年8月│國道三號南│在高速公路超│3,0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IA011657號│22日3時│下14.3公里│速行駛││處罰條例第33│第2091號│││1484號││27分││││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44│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1年8月│國道一號南│在高速公路超│3,0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C0000000號│7日11時│下152公里│速行駛││處罰條例第33│第2093號│││1486號││42分│南│││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45│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1年4月│國道三號│在高速公路超│3,0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ZI0000000號│22日11時│11.6公里北│速行駛││處罰條例第33│第2053號│││1498號││41分││││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46│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5年9月│新莊市新泰│在禁止臨時停│9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CV0000000號│9日14時│路258號│車處所停車││處罰條例第56│第2085號│││1478號││45分││││條第1項第1款││├─┼────┼───────┼────┼─────┼──────┼──────┼──────┼──────┤│47│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1年3月│板橋市區運│在禁止臨時停│9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CG0000000號│25日10時│路│車處所停車││處罰條例第56│第2052號│││1497號││19分││││條第1項第1款││├─┼────┼───────┼────┼─────┼──────┼──────┼──────┼──────┤│48│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1年2月│西門町徒步│在禁止臨時停│9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AY0000000號│3日3時9│區│車處所停車││處罰條例第56│第2095號│││1488號││分││││條第1項第1款││├─┼────┼───────┼────┼─────┼──────┼──────┼──────┼──────┤│49│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4年8月│台九線三棧│駕車行經有燈│2,7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P00000000號│19日19時│188.6K│光號誌管制之││處罰條例第53│第2092號│││1485號││26分││交岔路口闖紅││條第1項、第││││││││燈││63條第1項第3││││││││││款││││││││││││││││││││││││││││││││├─┼────┼───────┼────┼─────┼──────┼──────┼──────┼──────┤│50│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0年7月│金山鄉外環│駕車行經有燈│2,7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CG0000000號│29日16時│道與陽金公│光號誌管制之││處罰條例第53│第2048號│││1493號││57分│路│交岔路口闖紅││條第1項、第││││││││燈││63條第1項第3││││││││││款││││││││││││││││││││││││││││││││├─┼────┼───────┼────┼─────┼──────┼──────┼──────┼──────┤│51│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4年9月│新店市 北宜 │駕車行經有燈│2,700元│道路交通管理│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CG0000000號│5日18時│路1段105巷│光號誌管制之││處罰條例第53│第2056號│││1501號││15分│口│交岔路口闖紅││條第1項、第││││││││燈││63條第1項第3││││││││││款││││││││││││││││││││││││││││││││├─┼────┼───────┼────┼─────┼──────┼──────┼──────┼──────┤│52│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0年9月9│台十七線50│使用註銷之牌│⑴3,600元│90年1月17日│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II0000000號│日15時34│公里處│照行駛│⑵扣繳牌照│修正,90年6│第2097號│││1490號││分││││月1日發布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53│97年度交│北監自裁字裁│90年9月8│台十七線50│使用註銷之牌│⑴3,600元│90年1月17日│97年度交抗字│││聲字第│40-II0000000號│日14時17│公里處│照行駛│⑵扣繳牌照│修正,90年6│第2098號│││1491號││分││││月1日發布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