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岳元珍 被告 楊大芹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