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東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東福因重利等十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福因重利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71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00年6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重利等1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清源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0日│98年2月23日│98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6382號│字第26382號│偵字第19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號│100年度簡字第5號│100年度易字第││││││321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19日│100年4月19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號│100年度簡字第5號│100年度易字││││││第3212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101年1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編號3至12定應執│││執字第6278號(已│執字第6278號(已│行有期徒刑8月│││執行完畢)│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2日│98年7月28日│98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919號│偵字第1919號│偵字第19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212號│3212號│321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212號│3212號│321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7日│98年9月9日│98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919號│偵字第1919號│偵字第19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212號│3212號│321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212號│3212號│321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0│11│1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6日│98年12月7日│99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919號│偵字第1919號│偵字第19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212號│3212號│321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212號│3212號│321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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