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林柏丞 被告 莊子淵
沈翔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1年度易緝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文慧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