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1893號)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最高可動用額度四萬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6月13日起至93年6月13日止(約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